自行繳納房地合一稅以為沒事 國稅局卻要求補稅上百萬元 專家:因未申報又算錯
出售受贈房屋雖自行前往銀行繳納稅款,卻未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遭查獲將補稅與罰鍰。
小王6年前獲得父親贈與一戶市區2房新屋,小王認為房價已達到高峰,因此2年前即以900萬元售出,並自行計算應納房地合一稅達32萬元,即前往銀行繳納稅款,以為就沒事了,也未前往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沒想到日前國稅局卻找上門來,要求小王需補稅200萬元並處以罰鍰,小王這下才知道,未申報房地合一稅,且稅額計算錯誤,將會面臨補稅與罰鍰!
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已自行至金融單位繳交稅款,仍應依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同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以罰鍰。
稅務專家以小王案例分析,小王於114年2月間以總價新臺幣900萬元出售109年12月間自父親受贈取得之房地,且於114年3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小王自行計算應納稅額320,500元後至A銀行繳納稅款,但未於同年4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後經國稅局查獲,依規定重行核算可減除成本為2,100,000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372,200元及公告土地現值1,471,906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1.2%+受贈時所繳納之規費、契稅等相關費用合計49,355元〕,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6,630,000元〔成交價額9,000,000元-可減除成本2,100,000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70,000元(房地成交價額9,000,000×3%)〕,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2,320,500元,扣除已自繳稅款320,500元,核定應補繳稅額2,000,000元(2,320,500元-320,5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