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權狀就不用繳稅?買賣「無權狀、違建」房屋 這筆錢逃不掉!
「未辦建物保存登記」房屋在辦理移轉過戶時,仍需依法申報並繳納契。(資料照)
近日有民眾詢問關於「未辦建物保存登記」房屋,也就是所謂合法建物但未辦理產權登記、或早期建築、違章等建築,在辦理移轉過戶時,是否仍需依法申報並繳納契稅?
對此,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相關稅法規定,凡是固定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以及足以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屬房屋稅的課徵對象,並由稅捐機關依據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如住家用、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等,分別適用對應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強調,課徵契稅的認定標準並非以「是否已向地政機關辦妥建物保存登記(即產權登記)」為前提。換言之,無論該建物有無辦理產權登記,只要發生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移轉行為,依照《契稅條例》之規定,均應由取得權利之人依法申報並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移轉此類未辦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時,為確保交易合法性及維護自身權益,應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移轉人與承受人)共同辦理申報。
辦理申報時,應備齊以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身分證明文件: 雙方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印章: 雙方當事人於公定契約書上蓋用之印章。
公定格式契約書(契據): 需備妥由政府規定之公定格式契據,並確實填寫買賣或移轉之內容。
其他相關資料: 如房屋座落地點之相關稅籍證明或相關產權證明文件。
民眾備妥上述資料後,應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手續。稅務局呼籲,即便是未登記建物,移轉時仍務必依規定期限(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同時確保後續房屋稅籍變更之正確性。
相關新聞
本日最多瀏覽
熱門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