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檢討閒置公設用地 停車場劃設規定修正

2017/04/19 12:07文/記者馮牧群

為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內政部修正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的劃設規定,圖為情境照。(本報資料照)為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內政部修正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的劃設規定,圖為情境照。(本報資料照)

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有使用效率不佳的問題,內政部18日發布修正「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條文,規範都市計劃內停車場用地,應依照當地實際停車需求劃設,以符合都市發展實際需求,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

 

營建署都市計劃組表示,這次條文修正是為了回應監察院要求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對於不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依照實際需求檢討的糾正案件。內政部在通盤檢討後,認為現行以人口及商業區面積作為停車場用地劃設基準的規定,已不符目前都市發展需求,因此修正刪除上述規定;但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的劃設,仍應評估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等,檢討規劃停車場用地面積,並不得低於計劃區內車輛預估數20%的停車需求。

 

內政部說明,該條文同時訂有特殊情形的但書規定,由於近年來各都會相繼投入捷運、快捷巴士、輕軌等大眾運輸系統,或利用公園、廣場、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興闢停車場,若經檢討已無需求,可經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受依照車輛預估數20%設置停車場的限制,以免部分地區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有供過於求的問題。未來各都市計劃辦理通盤檢討時,應照當地停車需求檢討公共停車場用地的配置,適時調整用地規劃,讓土地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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