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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出爐 租期3到6年

2017/05/31 15:58文/記者馮牧群

政府力推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明定租期與租金標準。(新北市城鄉局提供)

內政部「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出爐,承租者須名下無住宅,且家庭年所得在一定標準以下,租賃期限為3年,可申請續租,最長不超過6年,若為符合規定的社會經濟弱勢族群可延長為12年。內政部指出,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高過市場水準,並每3年檢討。

 

《住宅法》已在今年1月修正公布,為規範政府興辦的社會住宅出租事項,內政部研擬「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目前屬於法案預告階段。草案明定,符合年滿20歲國民、在社會住宅所在縣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當地但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社會住宅所在縣市50%分位點的家庭平均所得等條件,可提出申請,審查符合資格後,受理機關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看書、選屋,再限期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

 

社會住宅租賃期為3年,租客在租賃期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可申請續租,合計租賃期間最長不能超過6年,但符合規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可延長至12年。至於租金,由內政部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3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社會住宅租金不可高過市場水準,並應每3年檢討。

 

草案也規定,政府必要時可訪視社會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並核對承租人身分,承租人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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