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預收多年租金 須全數申報綜所稅以免遭罰
國稅局提醒房東,一次全額收取的租金所得應在當年度一次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民眾將房屋出租,房東為保障權益,通常會收取押金或預收租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東不只房租和及押金、利息要繳稅,即便使用其他名義,只要實際上是預收租金,仍要在取得租金當年度全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將遭罰還要補稅。
國稅局指出,租賃契約是由雙方依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訂定,假如約定由出租人一次收取多年度的租金,並無不可,不過,依照綜所稅收付實現原則,應將一次收取租金總額申報為當年度的租金收入,而不是分屬約定各年度的租金所得,錯誤自行列報預收年度的租金收入,應在收款當年度計算租賃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2015年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約定每3年付一次租金,乙公司在2015年一次給付300萬元,並開立同額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但甲君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認為他是收取當年度租金與預收未來年度的租金,所以只申報100萬元租金收入,但因不符收付實現原則,國稅局依規定將收取租金總額300萬元核算為甲君當年度租金收入,就他漏未申報的租賃所得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綜所稅課徵是採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的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一次全額收取的所得應在當年度一次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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