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列舉自住購屋貸款利息 記得辦妥戶籍登記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要在課稅年度於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可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業者提供)
又將進入五月報稅季,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須在課稅年度在自用住宅地址辦妥戶籍登記,才能准予認列,若尚未在該地址辦完戶籍登記者,應記得辦理,以免影響權益。
國稅局說明,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以30萬元為限,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從上述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且以1屋為限。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要在課稅年度於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該房屋沒有出租、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才可適用。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則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在同一申報戶,且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兩者只能擇一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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