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炒房終極招 管制私法人購屋 律師:打擊過廣 缺立法基礎
律師許文懷。
內政部自2020年開始,陸續祭出多項打炒房政策,在去年底又提出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共5大重點,包括限制換約轉售、禁止炒作行為、解約申報登錄、管制私法人購屋以及建立檢舉獎金機制。
其中,私法人購屋新增「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被稱為打炒房最後一張王牌,必須檢具使用計劃,逐一經內政部個案許可否則不能購買,並指出此制度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的規定,但公布後卻備受爭議。
所謂私法人包含:一般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益法人等,並排除相關政府機構。
內政部部長花敬群受訪時曾談到,房屋是用來住的,不是投資商品,也不是用來炒作的,因此私法人購買住宅要有正當性,例如作為長期出租經營、員工宿舍、危老都更重建,此一制度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規定而來。
但律師許文懷指出,在行政管制上,所謂「許可制」是事前予以一般性禁止,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從事該行為,也就是說,除非經過申請並取得許可才能為之,像是集會遊行的許可制即是一例。
但是人民買賣不動產,或是私人公司交易,本就是市場自由經濟交易的一環,動產本質上亦無造成公共危害,也非特殊產品,許文懷說,依公司法第18條規定,私法人得登記不動產買賣為所營事業,私法人本得自由買賣不動產,管制私法人購屋制度恐與原本法律制度互相扞格。
而內政部雖稱指上述制度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而來,但農地與住宅本不可相提並論,況土地法第30條私有農地移轉須具備自耕農身分之舊法規定早已刪除,且其立法目的及背景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完全不同。
許文懷說,在未參酌外國立法例或相關經驗之情況下,貿然採行全面事前許可制,對於自由市場經濟貿易之危害難以想像,政府推行此相制度固然是為了抑制高房價,但不分青紅皂白將所有私人公司一併納入管制,而不問其公司性質、營業項目、使用用途、建物價值等因素,恐有「打擊過廣」的問題,且炒房不分自然人、法人或私人公司,僅針對私法人,未就自然人為任何規範,恐有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之嫌。
他建議重點應在於如何避免炒房份子投機取巧炒作房市,而非一概禁止所有私法人交易不動產,否則恐淪為「殺雞取卵」,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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