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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新修正容移許可要點 危老案容移放寬上限20%限制

2020/05/08 23:55文/記者林耀文

高市府7日新修正審查容積移轉許可要點,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公會特別爭取危老案件放寬容移不受20%上限的限制,市區將有不少危老案會提出申請,有利整體都市景觀提升。

高雄市政府為規範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許可,7日新修正審查容積移轉許可要點,針對移出與移入的土地容積詳細規範。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公會特別爭取危老案件放寬容移不受20%上限的限制,該公會理事長黃烱輝認為,容移放寬後,高市區將有不少危老案會提出申請,應利於整體都市景觀提升。

 

高市府都發局指出,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受理機關,並應提 送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送出基地除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申請者外,以下列土地為限:包括,經本府公告之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道路、園道、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帶)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該要點針對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要求接受基地應臨接八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或臨綠地(帶),並與八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相臨接,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接受基地應優先適用容積移轉並達可移入容積之百分之八十後,始得申請容積獎勵。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百分之五十,應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折繳代金金額=1/2×接受基地面積×接受基地公告現值×(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基準容積)。

 

申請容積移轉案件經審議(核)通過後,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應於限期內完成下列事項,始得由受理機關以本府名義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一)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二)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三)將送出基地贈與本府並辦理移轉登記。(四)繳納代金完竣。

 

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公會為因應市區老舊建物改建趨勢,特別爭取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或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不適用之。也爭取放寬危老容積移轉,不受20%上限的限制。

 

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黃烱輝表示,雖然前二年高雄市區危老案申請不多,但隨著爭取容移放寬,與改建需求提高,接下來市場將有不少危老案件會陸續提出申請,對提升都市景觀與滿足市場需求,應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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