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過世...高額遺產稅反成子女負擔?國稅局曝「這招」節稅逾百萬
繼承遺產不一定開心,有時高額的遺產稅反成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倘若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仍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歷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皆須按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甲君於2023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遺產總額9000萬元,其中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且未遺有存款及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繼承人為乙、丙、丁等3名子女。
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甲君1981年買賣登記取得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土地於1963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取得,依照公式,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計算式:遺產稅額270萬元X(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得抵繳遺產稅款之金額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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