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臥病8年、子女想賣房籌銀彈 專家教「這招」無痛處分
想賣掉臥病在床的父母房產,如果只是為了要分家產而出售,可能被法院否准。(資料照)
醫療進步,讓國人平均壽命增加,但根據統計,台灣人臨終前平均需臥床高達8.04年,若想處理臥病在床的親屬不動產時,該怎麼辦?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有子女想出售臥病在床的母親名下房產,仲介人員接受了子女們的委託,但由於該名母親中風後,長年臥病在床毫無反應,不知該如何申請印鑑證明書辦理過戶事宜。
鄭文在表示,如果是生前處分,因為媽媽已經無行為能力,按照民法規定,由子女們幫媽媽向法院申請受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處分房屋,辦理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另外一種方式,是等媽媽往生後再辦理繼承登記,由繼承人取得房屋後再辦理出售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那一種方式比較省稅,則要視個案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如果是由監護人代為出售的房屋,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如果是繼承取得的,而且是繼承後當年度出售,則免納土地增值稅,但是房屋交易所得稅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仍然要繳納。
因此,最大的差別就是土地增值稅,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這就成了很多小孩們惜售的原因。
但像該案例的媽媽臥病在床長達8.04年,生活費用彈盡援絕,可能就要考慮向法院聲請媽媽的受監護宣告了。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所以只要取得法院的許可,臥病在床的媽媽還是可以處分房屋,辦理買賣登記的,解決媽媽日常生活費用的燃眉之急。
鄭文在提醒,根據《民法》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因此,為支付媽媽的生活費用法院會許可,如果只是為了要分家產而出售媽媽的房屋,可能被法院否准,子女們將大失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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