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代位繼承」省遺產稅? 沒算好反多56萬稅金
民眾想拋棄繼承由其次親等的未成年子女繼承,但此舉不但不會由其次親等之直血親卑親屬繼承,反因喪失繼承權。(資料照)
近期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的子女中,其中1位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想要拋棄其繼承權,規劃給次親等之未成年子女繼承,可否增加遺產稅扣除額?
對此,台北國稅局表示,民法規定之代位繼承者,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當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比被繼承人先死亡,而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與第一順序之子女共同繼承時,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其次親等之直血親卑親屬與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但此舉依據民法規定,不但不會由其次親等之直血親卑親屬繼承,反因喪失繼承權,而無法達到預先規劃想要增加扣除額以減少繳納遺產稅目的,因此,拋棄繼承權前應三思,以免得不償失。
國稅局表示,假設被繼承人甲君有2名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比甲君先死亡,乙君有1子丁君(民國100年出生),甲君於113年5月23日去世,由子丙君及孫丁君為甲君之共同繼承人,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屬扣除額如下:(一)全體繼承人皆繼承:丙君及丁君每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屬扣除額56萬元,因孫丁君為未成年,可按其距離其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計增加扣除額280萬元(扣除額56萬元x5年),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二)丙拋棄繼承,丙君之下一代尚無繼承權,其應繼分則歸屬於同一順位之繼承人丁,由丁單獨繼承,僅能扣除丁君1人之扣除額56萬元,及加計按丁君距離其成年之年數可加扣280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36萬元。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權前,應注意民法及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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