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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土地免徵土增稅 但蓋房子給老婆住這樣做 卻須補契稅

2024/03/04 23:10文/記者林耀文

契稅條例並無配偶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配偶其中一方出資興建房屋,以另一方為起造人的贈與行為,仍應由受贈取得房屋者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契稅。

老陳辛苦一輩子前年終於在屏東市區買下一小塊土地,並且自地自建,由自己出資而由老婆當起造人,去年底新屋完工後,老婆住得相當滿意舒適,沒想到陳太太年後卻接獲補繳契稅通知書,才知老公出資而由老婆當起造人卻未申報贈與契稅,須補繳契稅,逾期繳稅還要面臨罰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陳先生出資興建房屋,卻以配偶為建造執照起造人,陳太太實質上有因陳先生贈與行為變相取得房屋所有權,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稅務專家提醒,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契稅條例並無配偶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配偶其中一方出資興建房屋,以另一方為起造人的贈與行為,仍應由受贈取得房屋者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契稅。

同時稅法規定,如逾期申報契稅,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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