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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常見糾紛5之2】一般委約和專任委約 到底哪個適合我?

2017/01/29 08:05文/記者朱語蕎整理

「屋比」房屋比價創辦人 葉國華。

購屋糾紛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因另與其他業者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已成交,因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書內容,業者要求消費者賠償總價6%之違約金,消費者要求減少違約金未果,遂生爭議」

 

 

專家解答

「屋比」房屋比價創辦人 葉國華

 

Q1、一般委託和專任委託的不同?各自優缺點?

解答:目前民眾售屋,除自售外,若委託仲介銷售,所簽定的委託銷售契約,一般可以分為「一般約」及「專任約」兩種。各自特色及優缺點如下:

售屋方式

特色

優點

缺點

委託仲介
(簽一般約)

可委託多家仲介銷售  
屋主本身也可自售

*委託多家仲介銷售,曝光率最高
*屋主本身也可自售有機會省下高額仲介費

*受多家仲介電話打擾回報情形最嚴重
*仲介間可能互相破壞傳遞假消息,影響屋主權益

委託仲介
(簽專任約)

僅受委託仲介才可銷售
屋主本身「禁止」自售

*房屋專賣,若為好物件,仲介業者花錢行銷意願較
*僅需面對單一業者窗口,屋主所受打擾最少

*若房屋市場性不高,可能被仲介業者閒置一旁
*無法自售,可能被不肖業者藉故拖延,要求降價
*屋主若在委託簽約期間內自售,需賠償仲介業者

資料來源:「屋比」超神房屋比價APP

 

Q2:民眾與房仲簽約專任委託書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解答:專任委託就只有受委託的仲介公司才有權銷售,連屋主本身都不可以在合約期間賣掉自己的房子。亦不能同時委託其他家仲介公司銷售,否則會有違約賠償問題。
通常專任委託仲介公司銷售,其業務員不用擔心案件會被屋主或其它仲介競爭賣掉,因此業務員比較願意花時間在專任委託上,也比較願意投入廣告行銷,但若所託非人(對社區不熟悉的新人),房子可能在專任期間內不僅無法動彈(成交),亦可能被不肖業者藉故拖延,要求降價,甚至面臨市場景氣動盪造成房價修正的影響。

 為避免延誤售屋時機,建議若專任委託,日期不宜過長,需設好停損點,待委託到期時若沒有成交,可評估繼續委託,或調整成一般委託並同時委託其他家仲介公司銷售加快成交速度。

 

Q3:民眾若違約與其它家再簽定委託書,能否要求減少違約金?

解答:因已構成違約事實,即便要求減少違約金也必須要看仲介公司的意願。如果要與其它家再簽訂委託,建議待專任委託到期後再與其它家簽定合約。或者跟原專任委託仲介公司達成解約或更改成一般委託再與其它家簽定合約,如此才能避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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