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農地分批贈與持分給子女 記得這樣做 即都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2025/04/24 21:05文/記者林耀文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後,剩餘持分再移轉,應檢附重新申請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都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後,剩餘持分再移轉,應檢附重新申請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都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陳太太有一筆農地,去年12月檢附持分1/1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移轉登記持分1/3給兒子,今年1月陳太太再贈與1/3持分給女兒時,打算同樣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卻擔心會被打回票,因此趕緊向稅務人員請益,得到的答案是,應檢附重新申請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贈與給女兒的農地持分,即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應檢附土地所轄之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審查。

若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後,剩餘持分再移轉並申請前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於有效期限6個月內,惟核發時點、權利主體及持分已不同,依規定應重新申請該證明書供核。

稅務專家提醒地主,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都會納入列管,地方稅務局每年定期辦理清查,確認土地是否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若是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的情事,土地於再移轉時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本日最多瀏覽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