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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懷孕優先補助 住宅補貼新規定今年適用

2018/05/25 15:29文/記者馮牧群

內政部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修正草案,將優先補助新婚家庭及懷胎者。

內政部24日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修正草案,未來將優先補助新婚家庭及懷胎者,並配合實際狀況放寬無自有住宅的認定標準,新規定今年7~8月住宅補貼申請即可適用。

 

自96年度起,內政部針對租屋、購屋和修繕提供住宅補貼,因政府資源有限,定有計劃戶數,採評點制度。補貼內容包含對無力購置住宅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對無自有住宅或2年內新購住宅者,給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僅有1戶老舊住宅的家庭,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營建署說明,今年為鼓勵生育,減輕育兒負擔,胎兒將可計入家庭成員數,除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每名加計2分外,針對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以上家庭(含胎兒數),第3人起,每增加1人加計3分,可因此增加獲得補貼機會;同時也針對申請日前2年內新婚家庭加計2分。

 

在修正無自有住宅規定部分,現行規定對民眾持有經政府已公告須拆遷的住宅,若未取得拆除執照,不能視為無自有住宅。為讓民眾另覓他處居住時能申請住宅補貼,使政府公告拆遷計劃順利執行,增訂家庭成員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的住宅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維護弱勢家庭的居住權益。

 

此外,營建署表示,對部分申請戶因繼承或其他原因持有共有住宅,且持分小於40平方公尺(約12坪),因生活因素戶籍無法異動至他處,而設籍於共有住宅,依現行規定會被退件,這次修正考量申請戶確實有住宅補貼需求且都是中低所得家庭,將無自有住宅認定相關規定刪除「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的文字,修正後這類申請者無論是否將戶籍設於該處,都視為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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