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往生6個月竟成功拋棄繼承?專家:這兩字是關鍵
資深地政士提醒,拋棄繼承是「知悉」3個月而不是被繼承權人的死亡3個月,別讓錯誤的資訊擾亂繼承的程序。(資料照)
當繼承發生時,可以選擇繼承、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權,無論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權,但有民眾詢問,若親屬已往生6個月,還來得及辦理拋棄繼承權嗎?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有位民眾曾收養一個養女,後來養女跟養家失去聯絡,養家也幾乎忘了這個大姐,養女往生後,雖育有ㄧ子,但也都完全和養家失聯。
之後在2021年3月間老爸爸去世,同年6月間,5位子女們同意由三女繼承,所以其他4位繼承人都在法院完成了拋棄繼承權聲請,案件進了地政事務所時,才從戶籍系統發現了這位失聯的養女大姐,因為她比老爸爸更早往生,自然的就由她的兒子代位繼承。
根據民法1174條規定第2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鄭文在說,當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時,已經距離老爸爸往生6個月了,法院希望這個失聯的孫子能舉證知悉繼承權在3個月內的相關證明文件。
在檢附地政事務所的補正通知書,從補正通知到像法院提出拋棄繼承權是在3個月內,因此順利的收到法院的准予備查的核准函,地政事務所也順利的完成登記。鄭文在提醒,拋棄繼承是「知悉」3個月而不是被繼承權人的死亡3個月,別讓錯誤的資訊擾亂繼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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