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惡霸房東亂漲房租 新北地政:租賃契約全面納管
租賃條例修正後,租期內的合約內容不得隨意更改。(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日前修正公布,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所以無論是個人房東或租賃業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而不改正者,將處3~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新北市地政局發言人徐鳳儀表示,租賃契約已進入全面納管時代,提醒房東、房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要注意租金、租約期限、水電瓦斯等費用、修繕責任歸屬等事項都應訂定清楚,以及押金不得約定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屋況及屋內設備應逐一點交清楚並拍照留存,避免後續造成紛爭。此外,簽訂合約務必符合規範,且一旦訂定後不得任意更改,待租期結束後,才可透過重新訂約議定新約內容。
舉例來說,台電雖已公布今年4月1日起電價調漲,但仍在期限內的合約,房東不得隨意調漲,且電費不得超過夏月、非夏月台電所定最高級距金額。另近來偶有租期糾紛,故建議租賃期間務必載明期限,房客可避免房東突然不租,房東亦可避免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以致難以收回房屋,對雙方都有保障。
徐鳳儀補充,如租賃雙方有爭議發生,得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循消保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又為利租賃雙方訂立契約,內政部已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目前為109年8月26日版本)供各界參考使用,消費者於簽約前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等確認合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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