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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嚴審農地光電場核可 無養殖事實且未改善將廢止農業設施容許

2023/09/20 19:37文/記者林耀文

台南市府針對農地針對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光電,強調漁電共生案「依核定經營計畫書進行養殖事實查核,嚴審嚴辦」、「要求具體資料佐證」,一經查無養殖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一律廢止農業設施容許。

針對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光電,南市府經發局強調「均依法辦理」!法令修正前業者所取得的合法權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修法時特別加入但書規定,並要求業者提出相關佐證文件,以保障業者合法權益,市府亦依照中央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時提出相關佐證文件。有關漁電共生案「依核定經營計畫書進行養殖事實查核,嚴審嚴辦」、「要求具體資料佐證」,一經查無養殖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一律廢止農業設施容許。

近來台南農地光電場陸續出現爆料事件,引起民眾注目。台南市府農業局指出,有關漁電共生案均依法辦理,「依核定經營計畫書進行養殖事實查核,嚴審嚴辦」、「要求具體資料佐證」,一經查無養殖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一律廢止農業設施容許。

市府也持續進行養殖事實調查,包括漁電共生農業容許核發後,即進行養殖事實查核。市府在養殖設施容許申請時,除了對養殖經營之合理性嚴格把關外,案場完工取得再生能源設備登記後,將進行養殖事實查核。 同時進行經營過程查核且嚴審嚴辦,若未依核定經營計畫書執行,且未於期限內改善,一律廢止農業設施容許,後續更將通知能源單位廢止再生能源設備登記,並由地政單位裁罰且限期恢復原狀。

查核時申請人應提供進苗進料單據、台電(用電量)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單據等足資證明養殖事實之文件,無法以臨時購買水產方式,應付查核之情事。

針對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光電,經發局指出,依據農委會109年7月28日修正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2公頃以下不同意辦理變更,惟符合該要點七之一條但書規定者,得申請變更使用,前開但書「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之2公頃以下土地範圍認定,亦依經濟部能源局與農業部會議決議之審認樣態辦理審查。

依上開規定得申請變更使用之2公頃以下農地,其申請興辦事業計畫仍需經過市府相關局處審查,包括經發局、農業局、水利局、環保局、地政局、都發局等相關局處共同把關。

經發局強調,市府各局處依據業務執掌嚴格把關,審查核准案件或審查中案件,市府亦於官網建置「太陽光電透明治理專區」,將相關案件審查流程公開透明化,以最嚴謹審慎的態度面對外界審視。另外,農變審查作業要點修法迄今已逾3年,市府檢討2公頃以下農地申請變更光電案件已無推動之必要,於112年3月30日公告不再受理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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