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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族善用土增稅重購退稅減輕財務負擔 注意一般稅率也可適用

2024/08/26 22:57文/記者林耀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不論是按一般稅率或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皆可申請重購退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不論是按一般稅率或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皆可申請重購退稅。

由於近年房價不斷攀升,無形中加重換屋族的財務支出,稅務專家提醒,若是民眾在2年內買賣房屋,可多加利用重購退稅,將可節省土地增值稅的租稅負擔,且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不論是按一般稅率或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皆可申請重購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辦理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應符合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地於出售前一年內、重購地自取得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新購土地地價若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淨額,可以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最高退稅額度以所繳稅額為限。

另外,稅務專家提醒,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也就是「交換」視同「買賣」,雙方不是按土地交換差額申報,而是要按各自移轉土地持分申報現值。

若是交換的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其中1人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在交換的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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