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供公益出租房屋無法適用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 注意這方式與日期仍可享優惠
即使房屋曾出租,也可在租期滿期後一年售屋,仍可享土增稅自用住宅「一生一次」優惠。
老李響應政府政策,2年前將屏東市區一棟公寓當作公益出租房屋,但今年8月租約已到期,老李最近想要出售房屋,但聽朋友說,房屋出租就不能享受自用住宅優惠土增稅率,因此向稅捐機關詢問,公益出租土地出售時,是否仍有機會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屏東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之規定,屋主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經政府核定符合資格者,可享受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減免優惠,但是,出售時將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
該局表示,短期內要出售房地的人要特別注意,欲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分別在出售前1年內或前5年內無「出租」的行為,才有10%自住優惠稅率的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租稅優惠僅限於地價稅、房屋稅,不包含出售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倘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因出售前一年(五年)內曾有出租情事,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及第5項第5款規定,不符合「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故不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專家卻說,若能善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即使房屋曾出租,也可在租期滿期後一年,仍可享土增稅自用住宅「一生一次」優惠,例如,老李在屏東市區有一棟房屋,從2年前開始成為公益出租人,今(113)年 8月31日租約到期後,老李打算將房屋及土地賣掉,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優惠稅率,需等到114年9月1日以後出售,才符合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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