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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老小都遷戶口卻不適用400萬免稅 專家:遷錯人虧大了

2024/11/26 15:24文/記者張瀞勻

自住免稅規定必須符合三大條件,但許多人常搞錯,將親朋好友戶口遷入就以為符合自住條件。(圖/記者張瀞勻攝)自住免稅規定必須符合三大條件,但許多人常搞錯,將親朋好友戶口遷入就以為符合自住條件。(圖/記者張瀞勻攝)

房地合一稅上路約8年,但近期陸續有民眾自住滿6年,想使用400萬免稅額出售,卻發現被國稅局打回票,專家指出,自住免稅規定必須符合三大條件,但許多人常搞錯,將親朋好友戶口遷入就以為符合自住條件。

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但須要符合以下條件,第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第二,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該項優惠,如僅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甲君父母及已成年子女亦陸續將戶籍遷入,然後甲君於110年間遷出戶籍並於113年出售A房地。

甲君因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就可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故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8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

但經過國稅局審核A房地所有權持有、設籍、實際居住期間等發現,「設籍」對象未符合相關規定,否准其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之適用並核定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均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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