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報稅季將至 愛心房東看過來 每屋每月可申報1.5萬元租金免稅額
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房東,因享有租稅優惠,住宅所有權人依同法第19條規定配合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萬5000元額度內免納綜合所得稅。
五月報稅季將至,老張去年響應政府政策將鳳山一處舊公寓當社會住宅出租,聽朋友說,出租社會住宅可合法節稅,每月租金至少有上萬元免稅額度,因此趕緊向稅務人員詢問,如何在今年報稅時減免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住宅法第23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同法第19條規定配合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萬5000元額度內免納綜合所得稅。
應課稅租金收入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之單據者,減除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老張將房屋經由租屋服務業者媒合及代為管理,自113年1月起出租給個人作為社會住宅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20,000元,減除每月租金免課稅限額15,000元之優惠後,全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60,000元〔(20,000元-15,000元)×12月〕,如果無法提供可扣減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則按應課稅租金收入60,000元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36,000元(60,000元×60%),因此老張申報113年度租賃所得為24,000元(60,000元-36,000元)。
稅務專家提醒民眾,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房東,因享有租稅優惠,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計算,以維謢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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