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優惠有學問 道路用地與重劃土地可享優惠 建地供道路使用卻不適用
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倘該筆土地係都市土地之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等,縱該筆移轉土地實際係供道路使用,仍需按一般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老張有一筆土地將參與土地重劃,但多年來一直做為社區道路供居民通行,老張聽朋友說,道路用地可享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建地卻不行,讓老張感到相當疑惑,他的土地為建地卻當作道路使用多年,到底可不可以免徵土增稅?因此趕緊向稅務人員詢問。
地方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如都市土地之道路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如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除符合上開規定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外,倘該筆土地係都市土地之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等,皆不符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縱該筆移轉土地實際係供道路使用,仍需按一般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專家也提醒,參與重劃之土地移轉時有減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以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外,還可以再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
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現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另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須以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為限,若在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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