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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一生一次」用掉怎辦?稅捐處提解套:還有這優惠方案適用

2024/01/17 19:39文/記者朱語蕎

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為20%、30%、4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10%,依據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的規定,民眾可善加利用。

土地公告現值每年調整一次,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民眾出售土地,可能過了一年稅負成本就增加,想節稅可利用每個人都有一次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如果已經用過「一生一次」該怎辦?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供解套方法,民眾若已用過「一生一次」,另外還有「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可以適用。

北市稅處提醒,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主張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必須出售前1年內或5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依財政部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釋,出售前1年內或5年內,應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二、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三、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四、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但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者,可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五、自益信託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後移轉者,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舉例來說,民眾如於2023年12月25日訂立買賣契約,且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依限申報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查核有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之期間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止。

北市稅處提醒,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以核准拆除日或實際拆除日為準,所以若要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於核准拆除日或實際拆除日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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