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土地移轉享雙重減稅優惠 注意「這方式」取得就不適用
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土地,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還可再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雙重減稅優惠。(資料照)
土地無論是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還可再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雙重減稅優惠。
但有民眾詢問,他繼承取得重劃土地再移轉時,為何不適用減徵規定?
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後,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此外,因繼承人並非支付重劃費用的土地所有權人,也不能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費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也是移轉發生原因的一種,重劃後土地因繼承已發生第一次移轉,且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後之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實質上已減輕土地增值稅負。
因此重劃後土地經繼承再移轉時,已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所以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
但重劃後土地贈與配偶,因考量配偶為生活之共同體,且為一般生活事務的互相代理人,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一併課徵,故贈與後再移轉,仍准扣除重劃費用並減徵土地增值稅40%。
稅務局舉例,王先生在民國80年買賣取得A地,該地於105年完成重劃,王先生於107年將A地持分2分之1贈與配偶,後於110年死亡,其遺產A地持分2分之1由其兒子繼承,其子與配偶於111年出售A地,此時其配偶的土地增值稅將自80年開始計算,並得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40%;其子因為繼承取得,所以自110年繼承時開始計算土地增值稅,就不得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40%。
稅務局提醒,參與重劃的土地,別忘記先向地方政府地政處申請核發土地重劃費用證明,持該證明向稅務局申請土地增值稅雙重減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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