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外國人來台「數位辦公」年賺400萬 國稅局盯上 下慘曝光

2024/09/26 17:55文/記者朱語蕎

外僑來台工作並有收入者,只要居留合計超過90天,就要依法申報所得稅。資料照。(Airbnb提供)外僑來台工作並有收入者,只要居留合計超過90天,就要依法申報所得稅。資料照。(Airbnb提供)

網路發達,讓遠端工作逐漸成為趨勢,不少人只帶著一台筆電,就可全球辦公,台北國稅局提醒,外僑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就要依法申報所得稅,就有一名「數位遊民」雖受雇在B國,薪資所得也直接匯入B國,因違規未報稅所得稅,遭補徵68.1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近來所謂的「數位遊民」盛行,即便是受僱於國外公司,只要帶著一台筆電,就能四處旅遊兼工作,國稅局表示,只要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像是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就算是境外雇主給付的勞務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但仍需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表示,A國籍的D君受僱於B國公司,2022年度經公司外派來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當年度在台居留逾300天,薪資所得由B國公司直接撥入其B國之銀行帳戶,D君以為薪資所得不是來自我國之企業,非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我國與B國簽有租稅協定,國稅局透過資訊交換方式獲悉B國公司於2022年度給付D君薪資所得折合新臺幣400萬元,據以核定補徵稅額68.1萬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外僑在台居留超過90天,居留期間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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