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他賣房忘扣「這金額」申報被認逃漏稅 慘遭補稅再罰一筆

2025/02/07 12:33文/記者朱語蕎

購屋時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購屋時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
轉售房產時要注意持有成本和時間,國稅局提醒,轉賣房屋時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算,若被查獲除了要補徵稅額,還會按所漏稅額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甲君在2020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1035萬元,交屋時結算有工程折讓款145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890萬元。
甲君於2023年8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登記,並在2024年9月出售該房地,但卻列報折價前1035萬元,作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國稅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發現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89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89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145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依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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