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賦停徵逾35年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今年可申請課徵田賦
民眾持有土地,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可向區公所申請課徵田賦。
停徵已超過35年以上的田賦,最近各地方政府紛紛加強宣導,若民眾持有土地,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且屬下列土地之一者,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根據稅法,土地稅包括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田賦等,目前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免徵地價稅。但田賦是徵收實物,包括稻榖、小麥等,或是可改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改徵代金,因徵收榖物雜糧等實物手續繁雜且成本高,因此從民國76年起即暫停徵收田賦至今,田賦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包括(一)、都市土地: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及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土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使用管制規定作農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若民眾的土地符合前述要件,需於今(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稽徵機關始可據以課徵田賦,千萬別忘了於期限內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提醒,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是類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或農業使用情形未變更,則不需每年重新申請;如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雖使用情形不變,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始得據以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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