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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買賣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但過了這期限 就無法退稅了!

2023/12/26 13:35文/記者林耀文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申報時未提申請,得於土增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小李5年前急須用錢,因此將繼承的3分農地出售,農地也按一般買賣申報移轉並已過戶完畢,但最近卻聽朋友說,農地買賣可以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向稅務人員洽詢,是否能補申請並辦理退稅。沒想到卻慘遭打臉,說已超過土地增值稅繳納屆滿期,已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讓小李懊惱不已。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於申報時未提出申請,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依財政部89年5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3867號函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民眾持有的農地於申報移轉當下並未註明申請不課徵,於該筆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未提出申請且已辦竣過戶登記,縱使該筆土地取具農用證明仍作農業使用,也無法申請退還該筆增值稅款。

稅務專家提醒,民眾若移轉土地符合農業用地規定使用,並取得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向稅捐單位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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