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專家:注意只配偶與直系親屬贈與適用
公設保留地贈與免稅,稅法規定僅限於配偶之間與直系血親。
老李在高雄多年前即持有上百坪公共設施保留地,老李與弟弟兄弟情深,因此打算將一部分公設保留地贈與給弟弟,但熟稔稅務的朋友卻提醒,公設保留地贈與免稅,稅法規定僅限於配偶之間與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親屬,必須注意贈與公設保留地,將遭稅捐機關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稅務專家分析指出,老李申報112年間贈與名下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1/3給弟弟,其餘持分2/3贈與孫子小李,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1000萬元,並同時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5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
但是,國稅局查核結果,雖然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贈與弟弟的部分,不能列為扣除額,因此核定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贈與孫子小李部分),贈與淨額256萬元(贈與總額1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10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5萬6千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才可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供稽徵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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