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交通公設用地 將免課土增稅
「非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將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2年內完成土地稅法修法。(記者巫其倫攝)
根據「土地稅法」,僅「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計畫」範圍者不得免徵;但大法官認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政部近日廢除相關解釋令,並回應大法官779號解釋,將在2年內完成土地稅法修法。
台南蘇姓男子的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其中422平方公尺被政府劃為道路使用但未徵收,2013年將土地賣給他人時被課徵土增稅20.7萬元;蘇男因此聲請釋憲,主張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非都市計畫的卻要課徵,認為「土地稅法」第39條與財政部相關解釋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7月5日作出釋字779號解釋,指「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由於財政部2001年11月13日發布解釋,指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的交通用地,不屬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此解釋被大法官認定違憲,財政部因此函釋自14日起不再適用。
財政部也將檢討修正「土地稅法」,但修法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移轉非都市土地,按現況或依交通計畫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均屬依法核定的公共設施用地,或是否為政府徵收範圍,仍要詢問相關機關意見。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若已依法繳納土增稅,可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財政部將先把此類案件列管,視未來修法判斷是否退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被列為交通土地的非都市土地,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現階段要先盤點法源,釐清哪些用地有被地方政府編定、徵收的可能,也將找內政部、地方政府開會,待各項配套完備後再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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