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每坪加3萬才交屋? 內政部:建商違約最高可罰150萬
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資料照)
缺工缺料問題讓預售屋出現延遲交屋狀況,近日又有購屋人出面控訴,建商要求每坪加價3萬元才可交屋,對此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若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
有民眾表示自己2年多前在高雄買預售屋,沒想到在交屋之前竟收到建商通知,因原物料漲價的關係,每坪得加價3萬元才交屋,否則解約,並退還已繳價金,之後再依合約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原則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根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
而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建商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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