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早逝、婆婆往生 大伯小叔避談分產 專家教這招可主動辦繼承
丈夫早逝,當婆婆過世時,孫子輩可「代位繼承」。
當親人去世,辦完後事,接下來就是辦理遺產繼承事宜。誰有繼承權?誰該主動辦理?實務上都是由繼承人的配偶或是子女申請遺產繼承,但是,如果是「代位繼承」,也可以由孫子們主動辦理。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日前有名客戶個案打電話來諮詢,因為公公早已往生,婆婆最近也去世了,由於她的先生比婆婆更早往生,兩人育有一男一女,婆婆的繼承權應該由這一對子女代位繼承,但是婆婆也往生3個月了,大伯、小叔卻絕口不提有關婆婆遺產的繼承事宜,該怎麼辦?是否要等法院的通知才開始辦理?
鄭文在說,從這個案例來看,首先應確認婆婆是否有資產?是否有負債?接著要請她的兒女其中一人,檢附婆婆的死亡證明或是除戶謄本,到國稅局申請婆婆的遺產清冊及相關資料。
但沒想到在第一關就卡關了,因為客戶沒有婆婆的除戶謄本,更沒有婆婆死亡證明書,但因為孫子或是孫女是婆婆的直系親屬,所以只要攜帶身份證正本、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就可以取得婆婆的除戶謄本,接著就可以至國稅局申請到相關資料。
當所有的資料都到手,就可檢視婆婆的遺產清冊,發現現住的房屋登記在婆婆名下,這就是這次繼承的標的,另外,在被繼承人的徵信資料中也只有房屋貸款,貸款行庫和房屋貸款行庫相符,並無其他金融機構負債。
鄭文在說,此時就算大伯、小叔都不辦理,因為孫子輩的爸爸已經往生,所以發生了代位繼承,因此,孫子輩也可以主動申辦繼承登記,只是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分割沒有共識,只能先以公同共有辦理登記,爾後,有共識時再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或是分割繼承辦妥所有權登記。
就輩分而言,大伯和叔叔的繼承權均等,就侄子輩而言亦有繼承權,依照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說大伯、叔叔各有3分之1的應繼分,因為爸爸往生,所以侄子、侄女各有6分之1的應繼分,因此侄子輩不用等大伯、叔叔的通知,也有申辦繼承的權利,千萬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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