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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萬高額遺產稅難負擔 國稅局:申請「這項」可先轉售部分遺產

2024/01/04 20:45文/記者朱語蕎

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產權移轉,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繼承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有時也是個負擔,不少人會以轉售部分遺產的所得金額,用來繳納遺產稅,但要特別注意繳納時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產權移轉,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國稅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4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脫售遺產中的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
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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