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用重購退稅 國稅局「查水錶」發現這註記 慘補稅146萬
換屋想用重購退稅節稅,要符合規定才能扣抵。(資料照)
換屋族可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重購退稅,減輕換房負擔,但要注意相關條件,國稅局日前就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出售A屋換B屋,但A屋的用水資料卻註記「空戶」,查無居住事實,而被要求補稅遭補徵稅額146.3萬元。
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享重購退稅優惠。
但有案例卻因不符合條件,而被要求補稅,國稅局指出,甲君於108年6月20日以1,400萬元取得A屋,之後於112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A屋,並於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甲君於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雖於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但在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資料係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
此外,甲君也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被認定甲君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以成交價額1,900萬減除成本1,452萬元以及移轉費用30萬元,換算35%稅率,共需補稅146.3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相關條件,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亦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國稅局也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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