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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灣2.0容積獎勵最高20%惹議?高市府:中央核定重大建經計劃與公益性質非私利

2025/05/16 17:28文/記者林耀文

亞灣2.0都市計畫案變更,依循行政院核定「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同時為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依據都市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符合重大建經計劃與公益性質。(圖:高市府提供)亞灣2.0都市計畫案變更,依循行政院核定「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同時為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依據都市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符合重大建經計劃與公益性質。(圖:高市府提供)

亞灣2.0容積獎勵最高20%,近日又出現外界質疑聲。高雄市府表示,亞灣2.0都市計畫案變更,依循行政院於112年5月21日公布核定「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因此市府依循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進行都市計畫專案變更,同時為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依據都市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符合重大建經計劃與公益性質。

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指出,亞灣2.0都市計畫範圍區,早於民國91年即依都市計畫程序公告為都市更新地區,亞灣2.0區域的土地若採都市更新開發,本就享有最高都更容奬1.5倍容積。該都市計畫細部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業經法定程序審議完成並公告實施。

其所允許之容積獎勵內容,則是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4條明文規定:建築基地法定容積及依法獎勵之容積,累計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包括(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或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

該項都市計畫變更內容係為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依據都市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惟申請者其投資計畫須經審認合格,相關程序均依法依規辦理,其目的在透過獎勵投資,帶動城市發展與經濟、就業等公共效益。

接續高雄市政府並已從112.11.03起同步進行亞灣2.0計劃範圍所坐落的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執行「擬定及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暨擬定及變更細部計畫案」作業中。

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說,亞灣2.0經行政院112年核定為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布局AI產業在台灣的發展,亞灣2.0範圍達43.54公頃,皆屬國有事業及公有土地,國公有土地的處分,均必須依據其目的事業以及國產署相關法規辦理;豈能有私售給私人企業或財團;且投資獎勵也只限定適用這個範圍。

高市府強調,反觀,京華城為一宗1.6公頃面積的私人土地開發,並採行都市計劃法第24條民間自提都市計畫變更方式,欲在無法律授權下取得自創性容積獎勵。這和亞灣2.0肩負國家核定重大經建計畫、推動AI產業發展任務,天差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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