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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贈與農地給宗教團體 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卻慘遭打回票 原因移轉給這種人

2025/05/22 11:40文/記者林耀文

土地稅法規定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不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規定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不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前台南市安南區有一位王先生贈與農地予某宗教團體,該筆土地已取得安南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土地移轉,同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卻遭稅務單位打回票,原因是土地稅法規定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不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受理此類案件後,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移轉農地與非自然人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依同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核定土地增值稅稅額。

該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果將土地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以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移轉給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法人、宗教團體…等),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不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買賣、贈與移轉取得農業用地時,申請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新所有權人需持續做農業使用,不能有違規使用的情形,再移轉時才可以繼續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農地後,於持有土地期間內,若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將來再移轉時即使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外,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在有關機關通知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已依限恢復作農業使用後不能再次違規使用,於再移轉時才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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