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工程要延2~3年? 建商喊「共體時艱」 屋主無奈:這年怎過
購買預售屋,要注意契約所訂立的完工日期。(示意圖)
在建商業者苦喊缺工缺料下,預售屋能否如期完工,備受市場關注,就怕爛尾樓風暴來襲。日前就有網友在PTT實業坊PO文朋友買預售屋過年前收到建商送的新年禮物,年前收到一張建商寄來的通知,表示因缺工缺料問題,工程進度至少會延後2~3年,希望承購戶能共體時艱,網友無奈表示,建商這樣搞要,屋主這個年到底要怎麼過?
網友紛紛在底下留言表示,「2~3年也太久」、「缺工缺料怎麼定義?」、「你也說請建商共體時艱,減少價金」、「買預售屋跟等都更差不多了嗎」。
原PO也直接貼出通知單,上方稱「因政府法令變更(含行政解釋)、政府審查使用執照期間、天災、人禍、戰亂、罷工、陳情、抗爭、鄰房建損、疫情、缺工缺料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其期間。」並希望承購戶共體時艱。
民眾遇到預售屋無法依約定契約交屋該怎麼辦?對此,內政部表示,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若建案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而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建商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建商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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