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房屋交易所得該依「簽約日」還「點交日」?專家說:都不是

2023/04/28 12:30文/記者朱語蕎

房屋交易若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需於每一年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

又到了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日子,若有出售房屋,交易所得該以簽約日還是點交日為基準點?常讓民眾搞得霧殺殺。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除了新制房地合一稅,必須於登記完成30日內完成繳納及申報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則於每一年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但一份合約書內有多個日期,該用哪天作為申報基準日?鄭文在說,首先要確認相關的日期,例如:在2022年11月1日於仲介公司完成簽約(私契日),雙方同意於2023年1月3日立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公契日),2023年2月15日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送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並於2023年2月20日過戶完成(登記日),在2023年3月10日完成交屋(點交日)。

鄭文在表示,很多人以為在2022年11月1日於仲介公司完成簽約,應該在2023年申報房屋交易所得稅,其實不然,以上述案例來看,依照財政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因此,案例是在2023年2月20日才過戶完成,該所得計入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該於2024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而非併入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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