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樓以上危險建物2年內需成立管委會 逾期最高罰20萬元
內政部指出,對於有危險之虞的建物,地方政府要在3個月內通知成立區分所有權人在2年內成立管委會並報備。(記者徐義平攝)
內政部今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措施,明訂未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只要出現公共安全或消防安檢不合格情況,一律要在2年內成立管委會,若逾期未成立,可按戶裁罰最高20萬元罰鍰。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鑑於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是因為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因此,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工作,增訂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並於2022年公布施行。
營建署指出,與地方政府討論後,針對集合住宅(H2)公安檢查,檢查項目包含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其中更要求8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每三年申報一次,並在2025年1月起擴大至6樓以上、未達8樓建物。
2025年 擴大6樓以上建物3年申報一次安檢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新法規生效次日起14日內,地方政府針對11樓以上建物逐案進行清查,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且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而且對於有危險之虞的建物,地方政府要在3個月內通知成立區分所有權人在2年內成立管委會並報備。
若逾期仍未成立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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