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黃金店面卻得連地下室一起買 「這條款」讓他只買到「配菜」
不動產法令多如牛毛,尤其遇到法令修正,要特別留意。(資料照)
本想買黃金店面,卻被賣方要求得連同地下室一起買,最後卻發現1樓共有人想優先購買,這下買方不只買不到店面,還得買下不想要的地下室該怎辦?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日前一個案例,案例中4個兄弟繼承了2間房屋,1樓店面由4兄弟共有,地下室由其中的3兄弟共有,個案中的買方,覬覦其中一間店面的店效,但是屋主堅持連同地下室必須一起購買才願意出售,因為獨立權狀,產權1樓由4個兄弟共有,地下室由3個兄弟共有人。
其中,1樓與地下室3個所有權人相同,但是1樓的其中一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買方只能免為其難一併承買,所以,只能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簽立買賣契約書後,通知不同意出售的1樓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就在存證信函發函後,不賣的他共有人回函主張優先承買,但是,只針對1樓部分優先購買,至於地下室部分,因為他不是共有人,而且也沒有意願承買。
這下慘了,買方當初買這2戶房屋,只因為覬覦一樓的店面性,這才是便當中的肥美雞腿,至於地下室,只是配菜,為了成就這個美夢,才會1樓及地下室一併承買,現在便當中的雞腿沒了,怎麼辦?是否能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嗎?
鄭文在表示,在《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之前,基於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如果不賣的他共有人要主張優先購買權,就必須1樓及地下室一併承買才算完整。
但是,去年1月新修正的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前項情形,於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他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
也就是不賣的他共有人只能主張優先承買1樓,他不是地下室的共有人,所以,他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承買地下室。
這下買方緊張了,因為他想要的1樓黃金店面,現在卻被優先購買權人買走了,反過來變成燙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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