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建商佛心減價購屋真好康 當心日後申報房地合一稅這樣做就糟糕了

2024/03/29 18:58文/記者林耀文

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必須注意取得成本的申報金額是否正確,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否則查獲需補稅與罰鍰。

近年來房地價格高漲,購屋若能獲得優惠價,是不少消費者盼望期許。稅務專家卻提醒,民眾向建商購買房屋土地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產權登記,日後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必須注意取得成本的申報金額是否正確,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否則查獲需補稅與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買賣契約書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2500萬元,交屋前甲君向建設公司提出房屋要自行設計裝修,要求建設公司給予減價,雙方協議後減價20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房地價款為2300萬元,買賣契約書雖未重新簽訂,但日後出售該房地,須以取得房地支付成本2300萬元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甲君於112年12月出售該房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仍依原契約書記載的買賣總價額25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未扣除減價200萬元,將導致有虛報成本200萬元並短報課稅所得200萬元,短報的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將會依所漏稅額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時,若買賣雙方有協議減價或折讓,雖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僅有協議減價或折讓證明單據,仍應於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若有申報錯誤,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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