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拿到千萬房產秒翻臉 父母心寒想撤回 國稅局:只剩這方法
贈與後若想撤回,若財產已辦理移轉,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就不能任意撤回了。
父母生前先將財產贈與給子女,卻發現子女不孝想撤回,該怎麼作?
對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後,在贈與財產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但財產已辦理移轉後,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納稅義務人不可以任意撤回。
國稅局表示,案例中的甲君於2023年,將名下一間位在台北市、價值1500萬元的房子贈與兒子,完納贈與稅125.6萬元,並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至兒君名下。
但兒子在取得受贈房地後,一改受贈前對甲君孝順恭敬有禮之態度,經常頂撞甲君,還出惡言侮辱,使甲君感到身心受創,後悔將房地贈與乙君,欲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稅款。但因房地已辦理移轉登記在受贈人名下,甲君除向法院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取得法定撤銷權外,無法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在繳清稅款後,撤回贈與稅申報,依贈與財產移轉之情形不同,會有兩種方式處理:
一、在贈與財產產權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
納稅義務人得備齊贈與稅案件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贈與不動產案件須檢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文件等,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申報,如有已繳納贈與稅者,得辦理退稅。
二、贈與財產已移轉至受贈人名下:
僅限於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所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撤銷權之事實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復所有權者,才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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