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部分遺產為公保地 稅務局重新核定 「滯納金、利息」仍得繳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還是得補繳加徵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資料照、新北城鄉局提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並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並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納稅義務人若超過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只會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請納稅義務人到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1千6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
因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國稅局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應即時核對,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或延遲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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