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換屋後第三年才做這個動作 當心土增稅重購退稅的機會就飛了!

2024/12/31 10:58文/記者林耀文

重購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超過2年後,才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將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超過2年後,才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將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老王3年前即將居住多年的南區舊公寓,先換購成安平區新大樓3房,並在2年內出售原有南區自用住宅用地,但日前才將戶籍遷入安南區新房,聽熟稔稅務的朋友說,重購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超過2年後,才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是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因此趕緊向稅務人員詢問,才發現大事不妙,退稅的機會已喪失!

對此,南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由於上述情形與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法令要件不合,不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老王先購買房地並於111年2月20日完成移轉登記,復於112年6月3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113年4月10日),才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則與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法令規定不合,不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專家則舉例說明可重購退稅情形,例如小陳111年4月9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復於112年5月26日另行購買供自用住宅之土地,於112年6月16日完成重購房地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後2年內(114年6月15日前)於重購之房地設立戶籍,該重購房地倘經查明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並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即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時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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