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借作「這用途」 沒收租金一樣得繳稅
房子出租供營業用,即使未收租金,仍需依法報稅。(資料照)
有民眾無償租房給朋友當辦公室,以為沒租金收入免報稅,沒想到仍遭國稅局依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讓他相當不服。
對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於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解釋,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
而「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換言之,個人若將房屋無償供營利事業營業使用,無論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都要設算租金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以案例表示,甲君2022年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但甲君未申報租賃收入,經國稅局復查確實無收取租金,且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列報租金支出,經該局以A公司是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的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即使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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