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免徵贈與稅 他送給親妹卻遭課5萬多稅金 國稅局釋疑
贈與公設保留地可享免徵贈與稅,但要注意僅限贈與給配偶、直系親屬。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可免徵贈與稅,但若是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藉以避稅,若經國稅局查獲,除須補徵稅款外,還得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此外,近期也有民眾詢問,弱勢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兄弟姊妹,是否可一樣享有免徵贈與稅優惠?
對此,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得免徵贈與稅,但若是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5年度將名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女兒乙君,公告現值為600萬元,以及另一塊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300萬元贈與妹妹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9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
但經審核後,贈與女兒乙君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得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妹妹丙君的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上開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因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因此核定本次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贈與女兒部分),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稅率10%〕。
國稅局提醒,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方可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申報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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