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代理人要求仲介服務費? 小心網路購屋陷阱

2017/05/20 04:29文/記者葉思含


若屋主委由代理人售屋,並不會因為代理人是仲介,買方就有義務支付服務費。

讀者案例Q:

網路購屋平台有許多「屋主自售」、「屋主代理人」物件,吸引購屋族目光。(翻攝自網路)

上班族小張一直很想要有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日前在某網站看到一間中意的中古屋,因屋主長期旅居國外,由屋主代理人代為刊登,和太太趁休假看屋後打算簽約,原本以為不用支付房屋仲介費,可把這筆預算拿來挪用在裝潢上,誰知在簽約之際竟發生變故…

代理人向小張表明其實自己是仲介,要求小張要支付2%的服務報酬,這下小張可傻住了,台北市房價動輒上千萬,這仲介費隨便就是數十萬元,如意算盤當場被打碎,當然拒絕支付仲介服務費,但這間房子非常符合自己需求,旁邊學區也不錯,難道想買這間房子,一定要支付服務報酬嗎?

 

專家解答A:

收取仲介服務報酬 必須有書面約定

冠博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法揚知識整合顧問有限公司經理白宗益表示,一般購屋交易,買方要支付服務報酬,是因為仲介在買方斡旋(或要約)時,在書面上載明服務報酬的約定,因此成交以後,買方就有支付服務報酬的義務。有很多買方在成交之後賴帳不付服務報酬,或者因為加價購買而主張買賣總價是包含服務費的買清價時,一旦服務報酬有書面載明,恐怕買方要主張不付就相當困難。

屋主需要代理人尋找買方,通常是因為屋主工作繁忙或常出國在外,需委由他人代為處理,買方並不會因為代理人是仲介,就有義務支付服務費給仲介;現在市場上許多仲介以屋主代理人名義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多數是想降低買方對仲介的排斥感,企圖吸引更多買方前來詢問,爭取成交的機會。

在小張的個案裡,購屋網站的廣告上並未刊登房仲身分,白宗益說明,買方要支付服務費的前提是,買方跟仲介針對服務報酬的給付有進行約定,而且是書面約定,以免日後舉證困難;因此,很多仲介除了「斡旋單據」外,另外還會設計「確認書」,其目的就是要確認買方與仲介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

廣告未揭示仲介名義 業者可處6~30萬元

但是,仲介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向買方說明,並備妥「說法」讓買方同意簽署斡旋或要約,藉此才能讓服務報酬得以確定,切記,白紙黑字註明清楚才能收取仲介服務費,因此,除非小張簽署過同意書,否則無須支付仲介服務報酬。

白宗益提醒,這些手法在網站上屢見不鮮,但是,仲介應儘量避免以此方式刊登廣告,否則,萬一買方向地政局檢舉仲介「執行經紀業務而未於廣告上標明經紀業名稱」,屆時公司很可能被地政局裁處6~30萬元、或個人10~30萬元罰鍰,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也指出,目前市場上不乏有代理人身分的業者張貼案件至網路平台出售,也讓不少買方認為可能有機會撿到便宜,雖然透過合法仲介可在日後萬一有屋況問題可以請仲介代為協助處理,但過去也不乏聽聞中間人詐財的社會事件,建議與仲介業者除法律關係需白紙黑字,簽約與繳付訂金最好也能在房仲店內,並承作履約保證,未來權益受損較能主張。

Dr.房 《地產自由講》提醒

為求買方上門,賣方或仲介在網路平台的各種廣告內容無所不用其極。許多購屋族想省仲介服務費,特別挑選「屋主自售」、「屋主代理人」的物件,但最後卻發現其實還是仲介張貼的廣告,一旦成交之後,便伸手向買方收取服務費。因此,購屋前簽署的書面一定要仔細端詳,以免被主張支付服務報酬。另外,一旦簽約前發生此類糾紛,便不建議繼續購買,若購屋族真的很喜歡此物件而仲介執意要求收取費用時,買方可以針對廣告未揭示仲介名義,向地政局提出檢舉,藉此與仲介協商,以求順利買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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