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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收違約金 報稅應列其他所得

2017/11/27 16:08文/記者葉思含

房東出租房屋收取到的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

房東出租房屋除了租金收益之外,經常還有對房客收取的違約金收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日公告,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訂定的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也應申報為其他所得,呼籲房東們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財政部說明,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是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所得,如果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43%,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不過,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是因租客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造成房東損害而依約賠償,依其所得性質應屬其他所得,雖仍得減除必要費用,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但,如果納稅人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供查核,並無部頒費用率可以減除。

 

財政部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的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的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的押金為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的租金,請納稅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表示,相較於過去房租違約金並沒有明文規定,而房租押金一押就是2~3個月,有時直接轉為違約金的爭議,今年「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明訂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違約金不得超過1個月,因此即便列入其他所得,房東應繳納的稅額也不重,對於租客也算利多保障,不至於衍伸出過多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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