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補貼地價稅給賣方合理嗎?地政士算給你看
房屋點交後,會做最後的稅費分算,最常分算補貼的費用有房屋稅、地價稅、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資料照)
房屋點交是不動產買賣交易最後一個流程,因為有些費用是已經發生,但尚未繳費,所以必須於點交時做最後的稅費分算,最常分算補貼的費用有房屋稅、地價稅、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
因為相關的稅費除了預繳,都是先使用、後付費,所以點交時一般的情形都是賣方補貼給買方,讓買方未來點交後繳納,但是年底到了,地價稅卻是適得其反,由買方補貼給賣方,令許多人不解。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地價稅的核課期間是每年的1/1~12/31,繳納期間是11/1~11/30,如果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規定,必須於每年的9/22前提出申請,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外,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8/31為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日,那一天的謄本上的所有權人,就是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
如果買賣雙方於9/1簽約,9/30完成點交,應納地價稅為12000元,因為8/31那天,產權還是賣方的名字,賣方就是11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點交房屋時,買方必須補貼賣方,10、11、12月份3000元地價稅,即(12000×3/12=3000元),才不會造成賣方的損失。
另外,常發生的情形是當買方補貼地價稅給賣方後,因為8/31稅捐單位製成地價稅單時,賣方戶籍還在出售房屋所在地,所以賣方地價稅單常會寄到房屋所在地,有些買方可能會緊張,擔心地價稅都補貼給賣方,若賣方不繳納該怎麼辦?
鄭文在說,依據稅捐稽徵法20第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不繳納地價稅會有相關的罰鍰,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概與買方無關。就像房屋點交後,如果買方收到賣方的交通罰單一樣,買方沒有代繳的義務。
鄭文在提醒,因為地籍總歸戶的關係,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有多筆土地時,地價稅單只會收到一張,不像房屋稅,每戶都會有一張。另外,地價稅還有相關的節稅規定,有些免稅地或是自用住宅用地忘了申請,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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